合肥病人陪护 (合肥病人陪护政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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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合肥市医疗机构住院患者陪护管理办法的通知》(合政办规〔2022〕42号)的规定,合肥市医疗机构住院患者陪护实行以下政策:
一、陪护范围
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患者,可以安排陪护人员:
- 需要进行特殊护理或监护的患者;
- 年老体弱、行动不便的患者;
- 精神疾病患者;
- 未成年患者;
- 重症患者;
- 其他经医疗机构评估需要陪护的患者。
二、陪护人员资格
陪护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:
-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;
- 身体健康,无传染病;
- 能够熟练掌握患者护理知识和技能;
- 无不良行为记录;
- 经医疗机构评估合格。
三、陪护管理
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陪护管理制度,明确陪护人员的职责、权利和义务,并对陪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。
陪护人员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陪护管理规定,服从医护人员的指导,不得从事与陪护无关的活动。
陪护人员不得擅自离开陪护岗位,如需外出,应当向医护人员请假,并指定其他陪护人员留守。
四、陪护费用
陪护费用由陪护人员承担,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陪护费用。
陪护人员可以自备陪护用品,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购买或租赁陪护用品。
五、其他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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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违反陪护管理规定的陪护人员,医疗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告、警告、责令改正、禁止陪护等处罚。
陪护人员应当与医疗机构建立良好的沟通,共同保障患者的安全和健康。
附则
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。
相关链接
- 合肥市医疗机构住院患者陪护管理办法
- 关于印发合肥市医疗机构住院患者陪护管理办法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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