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肥居家隔离政策 (合肥居家隔离21年)
为有效控制和预防新冠肺炎疫情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制定本政策。
适用范围
本政策适用于在合肥市辖区内,经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、疑似病例、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,以及其他需要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。
隔离期限
居家隔离人员的隔离期限为自解除隔离或出院之日起21天。
隔离措施
居家隔离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措施:
- 不得外出;
- 与其共同居住人员原则上不得外出,确需外出的应当向所在社区(村)报告,并做好个人防护;
- 每日早晚各进行一次体温测量,并如实记录体温;
- 每日定时向所在社区(村)报告健康状况;
- 如出现发热、咳嗽、乏力等症状,应及时向所在社区(村)报告,并立即就医;
- 做好家庭环境清洁消毒;
- 做好个人防护,勤洗手,正确佩戴口罩;
- 配合社区(村)开展健康监测等工作。
解除隔离
居家隔离人员经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估,符合以下条件的,可解除隔离:
- 隔离期满;
- 解除隔离前3天内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;
- 无发热、咳嗽、乏力等症状。
违反规定
居家隔离人员违反本政策规定的,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追究相关法律责任。
本政策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。
相关链接
-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居家隔离政策的通知
- 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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